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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情形下的知产维权策略考量

刘建强 商法CBLJ
2024-12-13


知识产权保护


刘建强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期专利案件咨询较去年明显增加,这反映出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日渐增强,同时得益于科技发展,大环境愈发重视技术保护。咨询内容除常规的专利国内申请、海外布局等确权安排,还涉及技术侵权相关的纠纷解决。然而,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方式及行动方案具有不同的考量,可能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截然不同。因此,量身定做的全局知识产权策略意义重大。


在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权利人声称遭前员工窃取技术秘密,后者离职后在新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并与权利人在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个别情况下,前员工甚至为窃取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以此在市场上狙击权利人的产品。


出现类似情况,权利人急于追究侵权人责任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期望从重从快追责而忽视了各类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成功率以及采取行动的后续影响,就可能因为采用不恰当的策略而令最终结果与期待目标背道而驰。


谋定而后动

部分权利人在遭遇侵权后急于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考虑追究其他民事责任,且仅凭个人感觉判断对方行为构成侵权并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却尚未收集充分证据。若此时仓促行动,有可能面临无法刑事立案的被动局面(参见《商法》第13辑第5期《知识产权刑事追责的关注点》)。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追责力度不断加大,但无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急于刑事报案将导致案件无法成立。在此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技术秘密甚至可能进入公知领域。若此时再退而求其次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则可能面临对方更加严密的防范而无法有效取证,最终导致刑事案件无法成立、民事案件取证受阻、技术被公开而无法保护等,与权利人的初衷适得其反。


技术保护措施

权利人应对技术进行整理归类,区分技术创新点更适合以专利方式还是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并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参见《商法》第12辑第9期《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容忽视》)。此外,在侵权发生后,首先应考虑进行技术保全而非情绪发泄。


譬如,针对侵权人已经申请专利的情况,因相应技术已经通过申请而公开,通过发起专利权属诉讼争取将该专利权确认为自己所有,就比单纯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对保护技术本身更为有利。若对方尚未申请专利而仅在保密状态下自行使用,则可以追究对方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并向法庭申请在整个流程中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再次泄露,从而使技术在市场上保持相对保密状态。


追责考量

在发起行动时,还需要权衡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更为有利。对侵权人而言,刑事追责是可能涉及人身的最严重的法律责任,也能起到最强有力的惩戒及威慑效果。因此,侵权人有可能由于遭到严厉追责而进行激烈对抗,导致最终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获胜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经济赔偿,或者技术秘密遭侵权人公开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些都是试图启动刑事追责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影响。


此外,从劳动法的角度,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及相应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进行追责。由于相对容易获取相关证据,胜诉率往往较高。然而,劳动法角度追责主要限于前员工,权利人可能难以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且对实际侵权人造成的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无论对权利保护本身还是对侵权追责而言,知识产权保护都需要综合考虑权利人自身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各种不同行动方案可能形成的积极效果及不利影响,从而量身制定恰当的策略,为后续行动提供总体指导。同时,策略本身也需要根据案件推进进行不断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只有恰当且灵活的策略安排,才能最终为知识产权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作者 |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建强

电邮:frank.liu@shanghaipacificlegal.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6月刊,原标题为“用量身定做的策略保护知识产权”。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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